
2025年8月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含4项关键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
征求意见反馈地址:
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壹、要点速览

贰、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本标准于 2016 年立项 (项目编号 spaq-2016-01)。2016 年 9 月 20 日正式启动,2016 年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标准起草组先后召开专家研讨会、行业征求意见会等正式会议二十余次,小型研讨会及网络视频会议四十余次,就标准修订思路、标准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的衔接等问题开展讨论。2023 年 1 月形成标准草案,起草组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和 2023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进行了两轮行业内征求意见,共收到 873 条意见,为了更好的处理上述意见,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2024 年 6 月 20 日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送审稿,于 2024 年 6 月、9 月、11 月分别经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查通过。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纳入标准
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使用标准,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整合纳入了 GB 14880-2012 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 关于批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内容。
(二) 关于正文的修订情况
1. 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修订
(1) 删除了原标准中 “特殊膳食用食品” 定义。主要考虑与 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衔接,避免重复规定。
(2) 新增 “大众食物强化” 和 “自主性食物强化” 定义。主要基于我国居民微量营养素摄入状况,借鉴国际营养强化经验,参考 CAC/GL 09-1987《食品中添加必需营养素的通用原则》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与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微量营养素食物强化指南》等进行修订。
(3) 完善了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定义。
2. 关于营养强化的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类别等部分的修订
在原标准基础上,对文字表述、大众食物强化的要求和部分条款的引用附录序号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依据:一是使表述更严谨;二是突出对大众食物强化的鼓励作用。
(三) 关于附录的修订情况
1. 关于附录 A 的修订
附录 A 对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我国居民微量营养素摄入状况、现行标准批准情况、营养素的风险评估结果、行业反馈意见与专家建议,以及参考国际标准进行综合确定。
2. 关于附录 B 的修订
扩大了部分可强化的食品类别和相关食品类别中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调整了部分食品类别中营养素的强化量,并新增了当原料、终产品都允许使用某营养强化剂时,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主要依据我国居民微量营养素摄入状况、现行标准批准情况、营养素的风险评估结果、行业反馈意见与专家建议,并考虑营养强化剂的带入情况,以及参考国际标准进行综合确定。
3. 关于附录 C 的修订
一是删除了营养强化剂延胡索酸亚铁、碳酸锌等品种;二是增加了维生素 K?、2’- 岩藻糖基乳糖等新的品种;三是对植物甲萘醌、1,3 - 二油酸 2 - 棕榈酸甘油三酯等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四是增加了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等营养强化剂的原料来源。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品种批准情况,结合标准实施与跟踪评价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
4. 关于附录 D 的修订
(1) 表 D.1 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的修订情况:一是增加了 6S-5 - 甲基四氢叶酸钙等品种;二是增加了 6S-5 - 甲基四氢叶酸钙等品种的备注;三是对维生素 C 等化合物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品种批准情况,结合标准实施与跟踪评价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
(2) 表 D.2 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的修订情况:一是增加了 2’- 岩藻糖基乳糖等品种;二是增加了低聚半乳糖等品种的原料来源;三是对 1,3 二油酸 - 2 - 棕榈酸甘油三酯等化合物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四是新增了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乳铁蛋白下限;五是将 2’- 岩藻糖基乳糖等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扩大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类别中。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品种批准情况,结合标准实施与跟踪评价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
5. 关于附录 E 的修订
新增了附录 E “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保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市场总局相关公告衔接。
6. 关于附录 F 的修订
对食品类别名称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依据:一是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情况,保持标准间的协调性;二是考虑行业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适当调整。
叁、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与本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标准修订过程严格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对食品营养强化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标准。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强化类型、定义及强化目的和要求等主要采用既往标准内容,同时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GL09)、世界卫生组织 (WHO) 与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微量营养素食物强化指南》和相关国家的标准,个别强化剂化合物名称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GL10) 和欧盟标准 (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 以及已发布的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强化量的确定参考了 WHO、荷兰、爱尔兰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强化量评估模型,基于既往批准情况,结合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状况、微量营养素摄入状况、各类食品微量营养基本底含量等进行综合考虑。
3、标准原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壹、要点速览

贰、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本标准于 2023 年立项(项目编号 spaq-2023-16),2023 年 10 月正式启动,经过广泛的数据收集、产业调研、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等工作,2023 年 12 月形成标准修订草稿。此次 GB2761 主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中真菌毒素限量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经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污染物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深入分析了全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检测数据,并调研了目前我国该类产品注册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经研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的限量修订如下:
1、黄曲霉毒素 B1限量
表 1 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增加“液态”和“其他状态”两类产品的黄曲霉毒素 B1限量要求,限量分别为“0.1 ?g/kg”和“0.5 ?g/kg”。
考虑该类产品中黄曲霉毒素 B1污染来源除大豆制品外,可能来源其他原料如麦芽糊精、植物油等,无需对该类产品进行角标豁免,删除“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限定。
2、黄曲霉毒素 M1限量
表 2 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b(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增加“液态”和“其他状态”两类产品的黄曲霉毒素 M1限量要求,限量分别为“0.05 ?g/kg”和“0.5 ?g/kg”。
考虑配方原料情况和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致性,角标“b”的内容“b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修改为“b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的产品”。
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内外相关标准包括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CodexStan 193-1995《国际食品法典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欧盟委员会法规 EU2023/915 等污染物限量标准。
叁、标准原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污染物限量》(GB 2762)
壹、要点速览

贰、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本标准于 2023 年立项(项目编号 spaq-2023-15 及 spaq-2023-16),2023 年 9 月 - 10 月两个项目正式启动,经过广泛的数据收集、产业调研、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等工作,2023 年 12 月形成标准修订草稿。此次 GB 2762 主要对干制水产品中污染物限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中污染物限量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经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污染物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通过,现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干制水产品中污染物限量的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深入分析了全国各类水产制品中污染物检测数据,并调研了我国目前水产制品生产行业实际生产水平,重点解决标准实际应用时干制水产品脱水率或浓缩率难以获得的问题,经研究对水产制品(含干制水产品)污染物限量做出以下调整:
(1) 铅限量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鱼类干制品、头足类干制品、甲壳类干制品等各类干制水产品中铅限量可以分别适用目前鱼类制品 0.5 mg/kg 和其他水产制品 1.0 mg/kg 的限量要求,无须再按照 3.5 应用原则进行脱水率折算。同时,海蜇制品(包括干制品)中铅污染均呈较低水平,海蜇制品(包括干制品)的铅限量修改为 “1.0mg/kg”。
(2) 镉限量
鉴于鱼类干制品中镉污染水平影响因素较多,目前所掌握的数据不足以确定鱼类干制品中镉限量值,因此,现阶段鱼类干制品镉限量指标仍按应用原则 3.5 执行,维持脱水率折算方式。
(3) 无机砷限量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除虾皮和墨鱼干制品外其他干制水产品可以与其他水产制品采用相同的无机砷限量要求。虾皮和墨鱼干制品中无机砷污染数据有限,尚不能确定其无机砷污染水平,无法制定具体限量值。因此,现阶段虾皮和墨鱼干制品无机砷限量指标仍按应用原则 3.5 执行,维持脱水率折算方式。
(4) 甲基汞限量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干制水产品中甲基汞限量可以与其他水产制品采用相同限量要求,无须再按照脱水率折算限量值。
(5) 铬限量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除双壳贝类干制品外其他干制水产品可以与其他水产制品采用相同的铬限量要求。目前所掌握的数据不足以确定双壳贝类干制品中铬限量值,因此现阶段双壳贝类干制品铬限量指标仍按应用原则 3.5 执行,维持脱水率折算方式。
(6) 多氯联苯限量
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干制水产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指标可以与其他水产制品采用相同限量要求。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中污染物限量的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深入分析了全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铅、亚硝酸盐、硝酸盐检测数据,并调研了目前我国该类产品注册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经研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中铅、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限量修订如下:
(1) 铅限量
基于数据分析结果及对低龄幼儿的健康保护,调整了产品年龄段的划分结点及限量要求,增加了液态产品的限量要求。即 “1 岁~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修改为 “1 岁~3 岁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0.01 mg/kg” 和 “0.08 mg/kg”。修改 “10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为 “3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0.02 mg/kg” 和 “0.15 mg/kg”。
(2) 亚硝酸盐限量
基于数据分析结果及对低龄幼儿的健康保护,调整了产品年龄段的划分结点,增加了液态产品的限量要求。即增加 “1 岁~3 岁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0.2e mg/kg” 和 “2.0e mg/kg”。增加 “3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0.5e mg/kg” 和 “2.0e mg/kg”。
(3) 硝酸盐限量
基于数据分析结果及对低龄幼儿的健康保护,调整了产品年龄段的划分结点,增加了液态产品的限量要求。即增加 “1 岁~3 岁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10 mg/kg” 和 “100 mg/kg”。增加 “3 岁以上人群的产品”,其下增加 “液态” 和 “其他状态”,限量分别为 “25 mg/kg” 和 “100 mg/kg”。考虑配方营养需求和原料特点,删除角标 “c”,无需对角标备注 “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豁免。
3、其他修订
(1) 应用原则 3.5 的修订
为了增强标准的实用性,此次修订对已经掌握足够数据的水产干制品直接给出其污染物限量值。相应的对 3.5 条款语言表述做了修订,同时在文本中以角标的方式明确可以应用此原则的食品类别。
(2) 表 10 表述的调整
表 10“食品类别(名称)” 中删除 “干制水产品”,“限量” 中删除 “4.0µgkg”。该编辑性修改,不影响干制水产品中 N - 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 4.0µg/kg 的规定。
(3) 引用检验方法的修订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GB 31602-2015 中 4.2 规定,干海参污染物复水后检测,即 “取 A.3.4.2 复水后试样进行污染物的检测,检测方法按 GB 2762 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以复水后样品质量计”。为避免标准交叉矛盾,铅、汞、砷、铬、多氯联苯检验方法中增加 “干海参按 GB 31602 执行”。
(4) 附录 A 的修订
配合限量的修订,附录 A 表 A.1 中 “水产制品” 项下增加 “干制水产品”。
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内外相关标准包括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Codex Stan 193-1995《国际食品法典食品及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欧盟委员会法规 EU 2023/915 等污染物限量标准。
叁、标准原文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
壹、要点速览

贰、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本标准于 2023 年立项 (项目编号 spaq-2023-08)。2023 年 9 月 13 日,起草组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公开征集该标准修订建议并进行初步处理;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标准启动会,讨论了标准修订工作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2024 年 3 月 29 日,根据讨论拟定的修订内容及工作计划,召开标准第二次研讨会,对前期征集建议情况进行讨论处理,形成了行业征求意见稿;2024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13 日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标准第三次研讨会,对行业内征求意见进行了讨论,根据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送审稿)。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标准第四次研讨会,对送审稿再次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后将标准相关材料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明确了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修改了术语与定义中标签和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增加了配料和辅料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识基本要求中条款 3.2、3.4、3.5、3.7 相关内容,新增了 3.9 条款;修改了 “4 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中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日期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的相关内容;修改了 “5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中 5.2 条款等内容。
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内法规标准主要参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1981 年发布的《食品添加剂销售时的标签通则》(Codex Stan 107-1981) 对标签、标识、零售食品添加剂等的概念、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标准借鉴 CAC 标准中关于零售、非零售的分类表述方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内容进行区分,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解决现有部分标准内容不完善、与相关标准规定不协调一致等问题,通过标准修订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叁、标准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