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

2011-11-10 10:224930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3.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标签:卫生检疫 出境 国境口岸 储存 饮食 卫生许可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25-03-04658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5-02-21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