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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2010-07-26 02:5553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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