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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餐厅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试行)

2020-02-11 11:314280
    为建立健全“追溯餐厅”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快速、科学地进行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办发〔2018〕12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重要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系统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餐饮企业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规范》(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追溯餐厅”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 。
 
    一、目的
 
    为加强可追溯餐厅使用管理,确保追溯餐厅信誉,促进食品安全和追溯体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追溯餐厅”评定工作(以下简称“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各类风险,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通过评定的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统一负责处理社会投诉,凡追溯水平达不到等级要求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食品企业,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责令授权评定机构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进行通告。
 
    2、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和授权评定机构及代理评定机构有责任进行保守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对各授权评定机构和代理评定机构进行评定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
 
    三、适用范围
 
    针对“评定工作”所属范围内发生风险事故,适用本制度。
 
    1、在申请“追溯餐厅”标识前,如发生冒用可“追溯餐厅”标识的造成的风险事故。
 
    2、在申请“追溯餐厅”标识过程中,通过非正确方式或伙同评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取得“追溯餐厅”标识相关资质进行非法使用造成的风险事故。
 
    3、在申请到“追溯餐厅”后,没有严格遵照《追溯餐厅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追溯餐厅”标识造成的风险事故。
 
    4、未经协会授权开展“评定工作”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非法进行“评定工作”造成的风险事故。
 
    四、应急制度
 
    1、借鉴其他组织的成熟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落实责任制,在运行中对系列规则制度不断予以完善,杜绝因制度性缺陷而引发的风险。
 
    2、全程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3、全程接受消费者及公众的正确监督,实行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制度。
 
    4、根据“评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应急小组负责对各类风险事故进行积极有效的解决。
 
    本制度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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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自贸综发〔20
根据管委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应急处置实践,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6月7日印发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自贸综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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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自贸综发〔20
根据管委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应急处置实践,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6月7日印发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自贸综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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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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