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的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从事养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符合土地管理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渗出、泄漏。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规模,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为了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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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加强入海河流污染防治,改善河流水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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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对食品企业意味着什么?
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法典》整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现行法律。对于食品行业而言,生态环境影响不再是零散的,而是贯穿于企业设立、生产加工、废弃物处理、产品包装乃至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食品伙伴网基于《法典》条款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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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18号)
为加强全省入河入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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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清单
根据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1号)《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苏办厅字〔2020〕60号)《无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锡委办发〔2021〕9 号),对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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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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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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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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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生态治理:生态环境部两大管理办法引领环保创新体系建设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生态环境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这两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环保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的深度融合,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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