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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进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质技监定〔2017〕309号)

2017-08-04 08:578190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上海自贸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力度,深化先行先试工作,同时扩大自贸区经验溢出效应、提升企业改革获得感,报经质检总局、市审改办批准,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推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举措:在自贸区推出企业减负三项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放宽企业时限的两项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自贸区试点推进企业减负的三项措施
 
  (一)试点“一企一证”改革。在自贸区试点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一企一证”制度,具体为:将现行的按产品实施细则发放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制度调整为按企业主体发证,由“一企多证”调整为“一企一证”,即一家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场所从事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生产,仅需要取得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对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对企业多个类别产品的生产现场一并核查;在证书打印时由省局统一进行编号,为与现行许可证规则有效衔接,在附件中列明获证产品原许可证号和产品类别具体信息。涉及工业产品与食品相关产品证书格式不一样的情况,根据企业主导产品来选择证书。
 
  (二)试点推进对信用良好企业新发证“告知承诺”。在自贸区试点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递交申请资料及企业承诺即发证,实现行政审批零等待(见附件)。在企业获证后2个月内由发证实施部门组织第三方审查机构实施企业现场合规性审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试点取消企业审查中的产品检验环节。在自贸区试点取消企业审查中的产品发证检验要求。
 
  二、在全市复制推广放宽企业时限的两项举措
 
  (一)将延续换证要求的“提前6个月”放宽为“提前3个月”。即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均认定为延续换证。
 
  (二)将换证检验报告替代规则中“6个月内”放宽为“12个月内”。即企业提供12个月内有效替代检验报告的,均免除发证检验报告,不再重复检验。
 
  三、工作要求
 
  请各区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抓好上述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并通过在市民办事窗口提供告知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改革试点工作。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3.   申请人的承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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