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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 补充通知(急件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

2010-08-14 03:064610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目前部分直属局对生物制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尺度掌握不一,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已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或生产批件;(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批件。二、对因无相关主管部门而无法出具有效进出口批件的生物制品,分为“低风险生物制品”和“高风险生物制品”二类管理。

  (一)低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含任何病原微生物,不含任何毒素,不含人体组织、细胞、血液及其成分的人体外使用的生物制品。如用基因工程或人工合成技术生产的抗原、抗体,及其它蛋白质;所有经纯化的酶及其试剂;经纯化的DNA、RNA和其相关产品如质粒、引物、cDNA文库等。

  对属于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无需索要进出口批件即可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二)高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能归类为药品管理,也不能归类为低风险管理的生物制品。对属于高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需凭“技术分析报告书”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三、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组建“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开展对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有关对“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以及“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规程”将另行规定。

  四、用做预防或治疗的自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仅限于药品或疫苗),携带人或代理人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的数量以医生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一个疗程为限,经口岸现场检疫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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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25-03-04670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5-02-2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