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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庄政办发〔2009〕95号)

2011-04-22 04:504970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逐年提高,农民的饮水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认真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卫生质量,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区乡镇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供水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地区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有序地开展农村饮水卫生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当地水厂的管理,建章立制,落实责任,确保供水安全。

  二、积极开展农村安全自来水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建设大型水厂,扩大供水范围,提高供水能力,逐步以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效益显著的自来水厂取代目前小型、分散、不安全的农村供水单位。卫生行政、水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新、改、扩建农村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水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建设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水务部门提供的计划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新、改扩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三、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督导,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要充分发挥我市在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专业人员组织,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市爱卫会每年要组织卫生、水利等部门,对我市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找出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卫生,市卫生监督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将任务落实到人,做到全覆盖。要加强对新、改建水厂的监督检查,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发放许可证,对已发证的定期进行卫生监督,保证各项落实到位。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大水质监测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统一要求开展水厂水质卫生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市政府、爱卫办和卫生局。要制定计划,对全部水厂实施水质监测,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定期报告监测结果。要建立符合要求的水质监测网络,并加强对水厂管水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管水人员会监测、能监测、实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监测工作实施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教育局要加强学校饮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不喝生水。要为农村学校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学生饮水设施,并经常检查供水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卫生部门沟通、解决。

  七、各水厂产权单位要合理配齐水厂管水人员,组织管水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保证管水人员身体健康指标符合管水要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供水。

  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工作,保证消毒率达到100%。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消毒工作的重要性。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所负责水厂的消毒管理工作,坚持天天检查,保证落实供水消毒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从即日起,集中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一次彻底的监督检查,由卫生监督机构牵头组织摸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本底情况,建立水厂监督档案。对不达标的水厂,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整改复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要求的,要做出书面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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