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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解读

2019-01-02 10:071024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下称《目录》)。 
  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转移工作,要求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指出:“推进流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推进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国际经济环境经历复杂深刻变革,国内经济加快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地区发展内生动力有待进一步激活,需要产业政策找准定位、积极作为、精准发力。组织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修订,旨在通过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这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举措,也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加快制造强国建设,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有效助推。
 
  二、修订原则
 
  修订过程中始终围绕“四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二是坚持上下联动,统筹兼顾。既充分体现国家产业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和区域发展战略导向,又兼顾地方合理诉求,充分调动地方推动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转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坚持有扶有控,特色突出。抓住制造业重点领域,坚持因地制宜和从实际出发,立足各地现实基础、比较优势以及功能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重在突出重点和特色,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重在合理约束和控制。四是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承接发展相关产业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引导深化区域分工合作,努力构建西部、东北、中部、东部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区域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按照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分别提出了各板块的区域定位以及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
 
  第二至第五章按照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各成一章。其中,每章的第一节“地区工业发展导向”,提出了各板块的相关经济带(区),明确区域范围,并提出重点发展的产业门类,引导区域错位发展;第二节“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提出各地重点承接、优先发展的产业及具体的承接地,产业和承接地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排序;第三节“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提出各地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条目。
 
  《目录》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的有关区域和行业发展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各地现实基础和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发展和承接的产业。与2012年本相比,《目录》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是增加新兴产业门类,引导产业发展与转移与时俱进。为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目录》在2012年本15个行业门类基础上增加了智能制造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门类,契合了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地方、行业发展意愿和诉求。二是增加优先承接地,引导各地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目录》将优先承接发展产业的承接地细化到具体地区(市、州、盟),一方面指导和推动各省(区、市)将《目录》细化落地,引导各地突出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便于产业转移各方获取更加精准的信息参考。三是增加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引导产业发展与转移升级。《目录》引导各地统筹考虑资源环境、发展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对现有存量产业提出需要调整退出的产业条目,对未来不宜再承接的产业予以明示,促进地方制造业发展转型升级。四是《目录》名称增加“发展”,引导各地统筹发展与转移的关系,立足全局,全面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考虑发展基础、阶段、潜力等因素,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
 
  《目录》重在突出指导性和方向性,不对未列入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和地区进行限制;也不对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设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区域和产业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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