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二、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四、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五、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544号(商贸监管类17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在吉林省开展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试点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5〕192号)
提出的《关于在吉林省开展红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研究试点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吉林省政府,现答复如下。
2025-08-0145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326号(商贸监管类07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强化益生菌功能声称及评价研究,推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5〕193号
提出的《关于强化益生菌功能声称及评价研究,推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2025-08-01905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本市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5〕214号)
0评论2025-08-0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5〕7号)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25-08-01650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0评论2025-08-01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苏市监管规发〔2025〕1号)
为规范“苏州制造”品牌认证活动,维护“苏州制造”品牌形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5-07-311006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紧急开展学校食品添加剂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 (合市监〔2025〕54号)
近期,甘肃省天水市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血铅中毒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涉事儿童及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此事件暴露出部分学校(幼儿园)在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风险隐患。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品添加剂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2025-07-31646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0评论2025-07-3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347号提案的答复|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增加预制菜进学校监管条款的建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增加预制菜进学校监管条款的建议的答复。
2025-07-30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