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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2021-05-21 02:3535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落地,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制定印发《山东省发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就《工作规程》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国务院部署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从省、市、县三个层面选取部分证明事项推进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切实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了《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省司法厅牵头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
 
  据此,我们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遵循原则及过程
 
  在《工作规程》制定过程中,重点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落实改革任务。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与我省实际结合起来,细化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确保中央部署落地生根。
 
  (二)破解工作难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难以把握的事项范围、核查方式、审管协作、信用管理、数据共享等问题进行细化明确,方便行政执法机关掌握应用。
 
  (三)突出便民原则。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实点,对通过线上即时核查、在线核查、现场勘察等均作出了便民性规定,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烦、办事慢的问题。
 
  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向司法部请示沟通,把握工作方向和政策要求;广泛收集外省文件资料,重点学习四川、浙江等省份好的经验做法,深入调研总结省人社厅及泰安、济宁等地试点情况,全面摸清工作实际;建立省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具体工作举措,为《工作规程》制定打好了基础。同时,印发《通知》,广泛征求相关行政单位和各市司法局的意见建议,与省级行政机关、单位反复核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19条,对相关法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人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承诺内容与期限、核查方式、行政协助、信用管理、不实承诺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作规程》要求,行政机关要明确核查内容,对照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审管”部门双方权责,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要完善办事指南,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要注重惠企便民,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要推进行政协助,对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对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协助核查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提高信息核查效率。要强化信用管理,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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