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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11-24 08:137210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的风险,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销售货物时未出具《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未按照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不提前报备的行为。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依法予以查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体外循环”的行为。进口冷链食品不进入“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或者私自运输、储存、生产、销售、加工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证照;致使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倒包销售”的行为。将进口冷链食品倒换成国产包装经营,或者拆零虚假标注为国产食品销售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并处罚款;致使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伪造、变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业经消毒证明》《进口冷链监管总仓出库证明》《追溯码》和《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消毒和核酸检测的行为。进口冷链食品仓储、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消毒或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的,或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设备未按规定消毒、通风,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用通道,或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七、严厉打击走私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进口冷链食品未报检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进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奖励。

举报电话: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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