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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的通知

2022-03-09 04:296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附件1,以下简称“标识”)和使用说明(附件2),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标识使用监管工作,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减抗”评价标准的养殖场要退出并对社会公布,同时收回标识使用权。

   附件: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矢量文件(以电子版发)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使用说明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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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的通知 (川农函〔2024〕199号)
根据《四川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川农发〔2021〕14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顺利实施,确保完成2024年度减抗行动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24年度减抗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05-0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