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原创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2-03-23 07:257480
    2022年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在现行的法规当中,只有《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标志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规范了保健食品标志的定义,对图案的规格、尺寸、颜色等给出了详细的参数,同时也根据近年来保健食品有关政策的发展,对《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食品伙伴网对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

1、保健食品标志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也就是说,无论是注册还是备案的保健食品都应正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2、保健食品标志图案的详细参数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保健食品标志图案的详细参数:保健食品标志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3、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强调了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等比例标注在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对比《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4、在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仅能按照需要进行等比例变化,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5、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6、其他要求

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公众可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志的应用场景和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对规范保健食品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生产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生产经营主体精准帮扶措施改革创新,减轻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负担,提高出厂检验覆盖率,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共建共享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通过集约资源、降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5-05-27959

市场监管总局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 年 5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2025-05-27583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25〕1号)
农资质量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做好202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改革创新,加强农资全链条监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2025-05-2799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文件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胃肠道吸收障碍》两项技术指导文件,旨在指导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规范相应类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提高注册审评审批效率,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并保障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临床有效性。

2025-05-2751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失信惩戒工作指引》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47号)
为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健全信用约束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2025-05-27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