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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指引(第三版)

2022-04-15 04:005320

一、落实“四方责任”,明确各方职责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精神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经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辖区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日常管理,明确自身责任,开展防控工作。

二、建立单位基础台账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仓储单位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加强内部管理,配合流调工作。台账核心信息包括单位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现住址、家庭联系人等;台账其他信息应包括楼宇分布图、租(住)户分布及联系人信息、所有人员(含第三方派遣人员)办公场所座位分布图、人员出差情况、近期核酸检测情况、单位聚集性活动及会议组织情况、访客记录表等,确保发生疫情时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

三、加强源头管控

行业主管部门要部署力量,对所有进口的冷藏、冷冻的食品加严检验检疫;对货物外包装、货物表面采样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根据不同货物特性采集货物本体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做好货物仓储运输环节防控

入关后的冷链食品在运输环节中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进口货物转运防控指引》相关规定。仓储物流单位日常要保持环境清洁,做好预防性消毒,并对重点部位抽样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五、强化市场销售环节管控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及售卖网点等食品流通各环节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本市商品交易市场防控指引》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批发市场经营防控指引》。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及售卖网点等食品流通各环节的经营管理者应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库索证工作,建立台账,做到所有货品可溯源。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及售卖网点等食品流通各环节的经营管理者,应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纳入到本单位(部门)重点抽样检测的范畴,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单位(部门)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的指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可疑污染物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避免污染扩大。

六、加强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控

建立从业人员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测制度,利用“北京健康宝”等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求其不得带病上班,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后的就诊指引》就医。因病缺勤人员应主动向单位报备缺勤原因和健康状况,单位应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具体要求参照《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工作与居家个人防护指引》。其它场合的个人防护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佩戴口罩指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市内公共交通防控指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众一般防控指引》等相关指引。

七、加强冷链食品及存储运输环节的预防性消毒

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加强货物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八、核酸检测阳性产品的处置措施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及售卖网点等食品流通各环节的经营管理者一旦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产品,要迅速启动本单位(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对相关阳性产品采取临时封存等措施。

核酸检测阳性的产品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转运处理,应使用双层黄色垃圾袋盛装,封口严密,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

参与核酸检测阳性产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附件:   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指引(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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