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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油炸面制品及淀粉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告诫函

2022-05-24 03:376030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规范油炸面制品及淀粉制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相关产业、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范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保证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干样品,以Al计),淀粉制品(粉丝、粉条)铝的残留量≤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二、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含铝添加剂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严格原辅料采购管理

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认真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来源明、标识清晰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可控,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合法。

四、严格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生产企业(含小作坊)及餐饮加工企业,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不采购、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标签标识不规范、“三无”等油炸面制品及淀粉制品。

五、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于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不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

依据《食品安全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生产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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