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18号公告)

2022-07-13 10:159590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湿地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备案”;将第四款第三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将本办法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六、对《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本条例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政字〔2025〕32号)
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5-03-03428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8-05525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全省范围内,以太湖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沿线大运河、国省考断面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检查地区,以电镀、化工、印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直排入河(湖、海)企业、规模化水产、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涉水排放行业为重点监管领域,以涉磷、涉重、涉挥发酚等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为重点执法对象。同时,持续关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支流支浜蓄积污水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污染因素。

2022-03-1548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废止。

2021-11-0497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府〔2021〕46号)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必须切实保障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做到调整后保护力度不减、生态环境质量不降。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障工程应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拟调出区域雨、洪水进行截排,确保实现物理隔离。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通过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确保供水安全。

2021-09-09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