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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生态环境领域依法生产经营指引(固定污染源类)》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4〕92号)

2024-08-30 14:12427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助企减负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承诺》等要求,加强对经营主体行政指导,帮助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发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联合制定了《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生态环境领域依法生产经营指引(固定污染源类)》,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广泛宣传推广,及时给予企业精准有效指导,促进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守法经营能力,共同把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的新标杆。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生态环境领域依法生产经营指引(固定污染源类)》的通知.pdf

   关于《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生态环境领域依法生产经营指引》(固定污染源类)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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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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