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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2024-10-10 16:426690

一、背景

为建立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对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实际,经过广泛调研、召开相关座谈会、征求部分机构意见并论证修改后,形成《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5月17日—6月17日向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信用监管处、食品抽检处、行政审批处、执法稽查局、省局数据应用中心、省局食检中心、省质检院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并已修改完毕,再次形成该《办法》。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实际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基本原则及评价周期等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二)明确了实施主体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三)明确了基本原则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

(四)明确了分类周期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结合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为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本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分类建议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五)明确了分类标准及结果应用

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为A、B、C、D四类,明确了分类标准,并结合分类情况实施监管和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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