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制度文件,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对兽药、饲料、植保、农机、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6个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饲料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保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机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部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xlsx
2.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饲料部分).xlsx
3.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保部分).xlsx
4.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机部分).xlsx
5.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部分).xlsx
6.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xlsx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5-02-21481
《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结合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及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起草了《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4-12-1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