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疾控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监测传染病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疟疾、流行性感冒、诺如病毒急性胃肠炎、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性腹泻、副溶血弧菌感染性腹泻、尼帕病毒病、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基孔肯雅热、奥罗普切病毒病、裂谷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25-03-04643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5-02-2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