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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2025-01-13 14:4110030

(2024年10月30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大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投入,统筹推进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监测餐饮服务业油烟、噪音等污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五条 城镇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音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降噪减震设施等污染防治条件,油烟排放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既有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在结构上无专用烟道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第六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并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及时改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净化设施,提升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安装防止环境噪声超标的隔音、降噪、减震设施,并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对用餐人员喧哗、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容器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其中,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密闭存放,在预定时间内,交由专业化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向周边环境或者通过城镇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倾倒厨余垃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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