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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场监管领域“容缺+承诺+宽展”信用修复服务制度》的通知

2025-04-22 14:06478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4〕95号)赋予太原市“深化信用修复”试点任务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太原市市场监管领域“容缺+承诺+宽展”信用修复服务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太原市市场监管领域“容缺+承诺+宽展”信用修复服务制度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不断丰富拓展守信激励在信用修复领域的运用场景,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高效性、便捷性,增强守信经营主体获得感,以信用监管制度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定,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创优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在坚持依法依规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的同时,通过建立经营主体“容缺+承诺+宽展”信用修复服务制度,给予守信企业信用修复“容缺受理”、行政处罚“宽展免罚”、“康复式”塑信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信用、守护信用的良好氛围,助力护航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容缺受理、承诺修复”机制

针对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智能指挥平台)评为A类(低风险)以及未受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B类(一般风险)经营主体,在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时,除《信用修复申请表》外,可书面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其他申请材料的,先行予以信用修复。因不可抗力导致相关材料超期未补的,可提交书面说明申请延长3个工作日;非关键材料存在形式瑕疵(如盖章不全、复印件模糊等),允许二次补正且不影响信用修复决定。对于逾期未补交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纳入不实承诺名单,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再享受信用修复容缺受理服务。

(二)未年报行政处罚“宽展”机制

针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允许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免予行政处罚。

1.企业宽展适用条件。2022年6月30日起,累计2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失信企业,自末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年报补报,并申请信用修复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宽展适用条件。2022年6月30日以后,累计3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末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年报补报,并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康复式”塑信机制

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充分运用“打铃提醒”、普法教育、行政约谈等合规指导措施,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尽快复信、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1.实施“打铃提醒”分级预警。根据失信行为类型和风险程度,分级启动“蓝铃”提示、“红铃”预警。

(1)“蓝铃”提示:在年报截至前30天,通过发送短信、电话提醒、送达信用风险“蓝铃”提示书等方式督促经营主体尽快年报;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但可通过电话联系的经营主体,责令其30日内变更登记住所,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惩戒。

(2)“红铃”预警:针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经营主体,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0日内,点对点发送补报年报提醒短信或送达“红铃”预警提醒书,督促尽快补报年报,申请信用修复。针对受到行政处罚且公示期为3年的经营主体,按照行政处罚“1+3”告知制度,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信用合规建设提示书》3份文书,主动告知信用修复途径及条件,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

2.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对《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

3.开展行政约谈。在受理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并联修复(经营主体同时提交多项信用修复申请)时,要充分发挥行政约谈警示教育和修复指导的双重作用,解读告知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整改要求。约谈后,要通过电话回访、双随机检查等方式检查失信行为整改成效。

4.加强合规指导。要引导经营主体强化信用合规意识,建立信用合规制度,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健全信用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处置机制,主动防范信用违规风险。同时,要将信用合规指导贯穿于“打铃提醒”、行政约谈全过程,形成“预警、整改、合规”的闭环管理流程。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中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信用修复服务月、年报宣传等工作,加大对本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惠企政策社会知晓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留痕管理。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拒不改正错误的经营主体,要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四、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本制度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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