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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企业必看!团体标准十问十答

2025-04-28 16:219570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标准与科技创新协同趋势更加显著,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知名企业、行业龙头选择通过参与制定团体标准来提升行业话语权和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但对于团体标准的制定与采用可能还存在诸多疑问。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供行业同仁参考。

1.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是否须一致?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的主体应一致。

2.团体标准如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进行声明公开。

公开的标准信息包括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3.社会团体之间是否可以联合发布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在2024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中的4.4对于标准化组织间协调能力建立了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发布的评价指标,鼓励社会团体进行联合发布。

4.团体标准制定的经费来源?

标准制定经费一般来自社会团体的标准专项经费、赞助、集资等,或对团体标准使用者以不同的形式收取包括培训、资料、文本等在内的经费,以及在团体标准编制中收取的费用。

5.团体标准的发布机构资质怎么确认?

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找到政务服务板块查询服务,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中输入相关社会团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相关网址为: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企业应该审慎选择合作的团体标准组织,认真评价其规范管理能力、标准制定和实施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应用推广能力,综合考虑其在行业的市场影响力。远离制度建设不健全,管理混乱,乱收费,前期制定的团体标准未正式出版和宣传推广,且鲜有企业使用的团体标准组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团体标准复审周期是多久?

一般标准的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如果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可结合政策导向、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社会需求等因素开展复审工作。

7.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称: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需要注意这里的前提条件,必须保证所采用的团体标准内容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温馨提示:食品伙伴网注意到有个别协会在其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明确:如有企业采用了该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引起的一切损失,该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8.企业能否直接使用社会团体已发布的团体标准?

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的,应根据相关团体标准发布单位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事先获得团体标准组织的授权,建议授权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地方协会发布的标准,全国范围内都适用吗?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应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10.团体标准是否可以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同样规定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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