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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2025-04-29 16:387180

川渝地区广告经营者:

近年来,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在激发消费需求、强化品牌塑造、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金融、教育培训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活动,打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就重点民生领域广告发布合规提示如下:

一、商业广告发布应当恪守正确导向,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健康的表现形式展示广告内容。

二、广告发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经营主体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和发布机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四、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假借专家名义虚构、夸大功效或宣称保证治愈癌症、绝症或者治愈近视等误导群众健康观念的内容;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推介医疗美容项目或违背公序良俗贩卖容貌焦虑。

五、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称具备保健功效或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别是借助糖果、糖茶饮料等网红食品宣称减肥等功效;也不得含有无事实依据、违反相关标准规定宣称“零糖”“零卡”“无添加”“不含防腐剂”等内容。

六、金融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完善金融广告业务承接、广告主资质核验、广告内容审核、广告档案管理等制度。金融广告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不得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

七、教育培训广告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专用学习APP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公务员、军队文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广告不得虚构、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不得含有“保过”“包工作”“快速致富”等内容。

八、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混淆,确保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禁止利用明星、网红、“大V”影响力或借助人工智能冒充专家、学者、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在直播活动中采用造谣、诽谤、恶意引导舆论导向等方式为商品代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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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5〕7号)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25-08-01650

《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政策解读
近日,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柔性执法“三张清单”实施细则》《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重庆市农业农村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渝农发〔2025〕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2025-07-3049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截至履约期限,纳入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258家控排企业和单位,257家已足额完成配额清缴工作,1家企业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我厅将对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有关企业未按期改正,我厅将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记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及本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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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执法指南进一步细化广告违法行为管辖规定
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以下简称《指南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有效防止推诿扯皮和“远洋捕捞”现象,切实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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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责免罚清单汇总(更新至2025年07月1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有关要求,深化各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发布各领域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食品伙伴网就目前为止国家和各省已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汇总。该汇总仅供参考,后续将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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