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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05-06 11:226700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5〕1 号),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进一步规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保障贮存食品安全。

冷藏冷冻食品的贮存条件对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此次新规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制定。

在备案管理方面,明确适用于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备案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贮存服务提供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分别备案。备案信息涵盖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冷藏冷冻库及贮存场所详情、贮存能力、品类、形式和联系方式等。办理备案时,需提交备案信息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能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流程上,区市场监管局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并出具备案凭证,同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完成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相关备案信息将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备案信息变更、注销及补证方面也有详细规定。备案信息变化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涉及住所登记机关或贮存场所变化的需重新备案;停止服务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备案凭证遗失、污损可申请补办,编号和备案日期不变。对于主体资格终止、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备案事项等情形,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此外,办法要求贮存服务提供者妥善保管并在贮存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各区市场监管局需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案材料。随着该办法的实施,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将更加规范有序,为食品安全提供更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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