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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规〔2024〕4号)

2025-05-15 10:33483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维护茂名荔枝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擦亮茂名荔枝品牌,推动茂名荔枝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茂名荔枝”文字商标(第29类,注册号:39801022;第31类,注册号:39801021)和“茂名荔枝 MAO MING LITCHI”图形商标(第29类,注册号:47879392;第31类,注册号:47882836),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茂名荔枝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茂名市农业农村事务中心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在签定《“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后使用本商标标识。

第二章 申请原则及使用条件

第五条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 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为茂名市现辖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鲜荔枝。

1.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DB 4409/T 20-2021《荔枝生产技术规程》的标准;

2.商品等级符合NY/T 1648-2015《荔枝等级规格》标准的要求;

3.网上销售的荔枝商品应符合DB 4409/T 09-2020《网上销售荔枝等级规格》标准的要求,按茂名市地方标准执行,其中,白糖罂执行DB 4409/T 21-2021《茂名荔枝白糖罂电商销售标准》、妃子笑执行DB 4409/T 22-2021《茂名荔枝妃子笑电商销售标准》、桂味执行DB 4409/T 23-2021《茂名荔枝桂味电商销售标准》。

(二)干荔枝及其它荔枝加工商品。

1.生产企业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干荔枝商品符合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3.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执行NY/T 709-2003《荔枝干》或NY/T 1041-2018《绿色食品干果》的标准。

(三)商品生产过程、商品等级有新的标准的,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使用程序

第八条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茂名荔枝区域公用品牌LOGO管理平台”(http://119.146.115.76/lzlogo/apply/login)或“茂名荔枝LOGO”申请小程序上注册并上传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一)“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三)申请主体产销能力和规模材料,包括:基地租赁合同、供销合同、物流单据、网店销售数据等材料;

(四)含申请使用商标的包装箱设计式样图;

(五)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商标注册人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申报系统告知受理决定或补正材料;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通过申报系统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申请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并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收到申报系统不准予申请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商标注册人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一条 获批准的申请人,在签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由商标注册人颁发《“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在网上公开许可使用人信息。

第十四条 “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两年,期满需要续期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在包装、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表面,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其进行宣传;

(四)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五)其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人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管理;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反馈消费者对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情况的评价;

(六)在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使用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材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八)根据本办法及使用许可合同的授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九)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以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承包等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十)建立该商标使用台账和商品销售台账,以备核查;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行使以下监督管理权利:

(一)负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许可使用并监督使用人规范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指导、管理、监督“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正确依法依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三)委托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被许可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查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办法的品质要求;

(四)及时取消不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资格,收回《“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监督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维护“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应当同时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侵犯“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标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未标明商标使用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办法由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报刊、影视媒体等以宣传、推广茂名荔枝品牌为目的而使用“茂名荔枝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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