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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4〕7 号)

2025-06-27 08:516220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强化评审员的考核入库和监督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对市场监管领域省级及其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机关包括省局、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是指通过省局考核纳入评审员(考评员)专家库,经行政许可机关委派,或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的技术审查部门委派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开展现场审查的人员。

第五条  行政许可评审费用列入省局年度预算,支出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监办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评审员库管理

第六条  评审员产生程序包括报名、基本条件审查、培训考核、公示。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评审领域相应水平及以上学历、职称;

(二)具有5年及以上评审领域相关工作经历,经省局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清正廉洁,遵守评审人员行为准则;

(六)遵守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

(七)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练计算机、评审软件操作;

(八)能够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机关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

(九)无影响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记录;

(十)获得所在单位及驻单位纪检部门推荐。

第八条    省局根据行政许可工作分类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库、计量考核考评员库、计量授权考评员库、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技术核查人员库。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再重复设置评审员库。

第九条  评审员依据行政许可类别自动纳入相应许可类别评审员库。已入库评审员若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消已委派未完成的评审任务,移出评审员库。

第十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评审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库依据评审专业细分管理,经专业细分后确保每一专业评审员数量与上年度评审项目之比不得低于0.15,稀缺评审专业领域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低于最低比例。

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严格评审员产生条件,加强评审员常规培训、考核,不定期组织新进、延续评审员考核。评审员考核、考试应全程视频记录、留存。

第十三条  评审员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评审员进行资格确认并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评审员库:

(一)年龄超过65周岁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的;

(二)能力范围已不在相关评审领域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无故未参加委派评审工作的;

(四)连续未参加评审员培训、考核及考试的。

(五)评审员任期为5年,到期未重新考核确定的,评审员身份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省局通过组织能力测试、现场见证、档案审核等方式,确认评审员符合评审组长要求,可以将评审员晋升为评审组长。评审组长与评审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评审组长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3年以上且近3年在相关领域有6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

(二)熟练掌握评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各评审员库成立相应专家委员会,为相应许可领域审批提供技术研讨、技术认定、培训考核、咨询指导、质量评价等技术支持。

第三章  评审员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技术审查部门委派评审员时,应当遵循专业对口、随机抽取、均衡委派的原则。

第十七条  评审员库没有符合条件评审员的,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用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担任临时评审员。

第十八条  选派评审员时根据专业范围随机抽取,由监督人员监督并完整记录抽取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员或干预评审员的抽取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员回避原则。评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技术审查部门如发现评审专家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要求其进行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申请人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申请人评审申报材料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近3年内与申请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个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本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同一评审员原则上每月被委派次数不超过2次,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对同一申请人实施评审。同一评审组长每年担任组长次数不得超过12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预约的评审时间。省局指定评审时间的,评审员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开展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确保评审工作可追溯管理。评审员需书面承诺对其承担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禁止评审员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对申请人提供有偿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活动;

(二)将申请人规章制度、体系文件、工艺文件、技术资料等直接或者修改后提供给他人;

(三)出具虚假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严重失实或者评审工作质量低劣;

(四)接受申请人给予的有价证券、礼品、礼金等;

(五)接受申请人给予的“专家费” “劳务费”“评审费”“辛苦费”等任何名义费用;

(六)参加申请人安排的宴请或经营性娱乐活动;

(七)要求或接受申请人代为报销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八)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代办服务机构任职或兼职;

(九)泄露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向申请人推销产品、服务;

(十一)其它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评审员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可采取申请人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对评审员遵纪守规、评审工作表现、业务水平以及评审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应当参加行政许可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可以采取评审材料集中会审、现场复查等形式对评审质量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暂停委派及撤销评审员资格等处理:

(一)无故不服从委派或不配合行政许可机关工作要求;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或者完成评审;

(三)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

(四)评审报告质量不高或评审程序不规范;

(五)其他不规范行为。

评审员3年内累计被暂停委派超过12个月的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禁止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委派被取消评审资格的人员担任任何市场监管领域省级及省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评审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行政许可领域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受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的评审机构及实施省局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对评审员实施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之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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