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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2025-06-30 10:2776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申请回执.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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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政策解读
自2026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配套《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统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海关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文书使用,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对《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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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有效执行《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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