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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04 10:176040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专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提供食品摊贩登记证参考式样,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地区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登记申请表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等信息。

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食品摊贩登记证应载明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时段、有效期限、登记证编号、登记部门等信息,并加贴经营者照片。

食品摊贩登记证编号由三部分组成,依次为乡镇或街道的简称、4位年度代码、4位顺序码。

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当场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人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登记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或以登记系统信息推送方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九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变更,更换为新的食品摊贩登记证,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湘市监食〔2020〕20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

2.《食品摊贩登记证》(参考式样)

3.《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巡查表》(供参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附件1 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2 《食品摊贩登记证》参考式样.doc

   附件3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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