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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5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修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法律责任过重的法律条文的建议

2025-07-09 16:593820

白玉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法律责任过重的法律条文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完善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贯彻落实“过罚相当”的原则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2025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

二、优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2025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确定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部分情形,其中涵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一违法类型,通过给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经营者一定容错空间,确保过罚相当,有效助推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促进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一是持续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清理和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涉企检查执法行为,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三是统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法律实施和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规则、弥补监管漏洞。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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