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5-07-18 18:123970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承检机构:

现将《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x

山西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保障快检数据真实、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是指承担省局组织的“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全面实行农产品快速检测”任务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快检机构”)。

第二章  快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 快检机构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应涵盖检测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违法添加等相关内容。

快检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快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和试剂管理、食品快检方法等要求进行快检,并实时将快检数据上传指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 快检机构不得擅自将任务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快检机构进行快速检测应当支付样品费用,且不得向被抽检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快检机构不得出具不实快检结果。

快检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结果: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存在其他不实情形的。

第八条 快检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快检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结果:

(一)未经快速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调换快检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快速检测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存在其他虚假情形的。

第九条 快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单位名称、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资质的;

(三)不能按要求承担快检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快检机构需定期提交快检分析报告,且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列明所依据的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发现快检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需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以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等非强制性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快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承检合同。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分包或转包快检任务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违规收取费用的。

第十三条 快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定列入黑名单,纳入信用档案,同时将违规情况通报认证认可部门,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出具不实快检报告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出具虚假快检报告的;

(三)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省局对快检机构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未通过考核的机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省局组织的快检任务采购活动,评价结果将通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快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省局要求,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快检活动,并积极配合省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局举报快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县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检机构考核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合规指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加强规范引导,完善农村食品安全常态化治理机制,省局总结吸收全省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结合现行的相关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十要”合规指引》《浙江省农村食品销售“三五”合规指引》《浙江省农村餐饮服务“五净三清”合规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

2025-07-151002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农民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建议 (吉农议案〔2025〕11号)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农民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建议

2025-06-26338

长春市2025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长春市2025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5-06-24600

四平市2025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全市食品销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2025年四平市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5-06-2497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破解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痛点问题。

2025-06-13966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日喀则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日喀则市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06-0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