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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认证〔2025〕226号)

2025-09-16 09:31609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检验检测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确保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获省级资质认定的部分检验检测机构

1.具有“茶叶中铅、镉、砷、汞、铬含量的测定”项目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2.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动车检验机构所有授权签字人。

3.具有“蔬菜中噻虫嗪和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4.具有“水中无机氟离子和氯离子的测定”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上述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如存在多场所的情况,项目检测能力的所有场所均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二)未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自愿参加上述项目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实验室。

二、能力验证项目及承办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配合承办单位通知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二)省计量院与省质检院等两家项目承办单位应于2025年9月2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11月30日前报送参加能力验证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的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12月1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撰写,并向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在能力验证结果对外公布前,承办单位应对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我局将对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进行验收和评估。

(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与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按照项目承办单位要求独立完成检验检测活动,真实、客观、及时向承办单位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运用

(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我局视情况简化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一个月内,自行参加补测并完成整改,以书面形式将补测结果及整改报告提交我局确认;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不能符合要求、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提高抽查概率。

(四)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通报验证结果,并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要求的参加对象中,必须参加的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初测费用由我局承担,补测费用及自愿参加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

(二)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薛少兰、邓梅娥,电话:0591-87581090、8780468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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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5〕24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局定于2025年7月至11月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比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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