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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含个体工商户验照)

2013-05-30 01:559350
 
材料目录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标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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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2025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琼府〔2025〕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为更好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2025-08-254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5〕39号)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5-08-258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粤桂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48号)精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粤桂登记注册协同机制,推进粤桂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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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6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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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通知 (清市监规[2025]2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扎实推进“百千万工程”,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在清远市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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