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公告|试点推行食药物质进口分类监管

2025-12-10 10:534330

为持续推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发布《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相关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明确,将采取清单化方式对试点进口食药物质进行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企业可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查询具体物质信息。进口企业在办理通关手续时,须依法如实申报产品用途。清单内物质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按规定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则免于提交该单证。

各相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分别按食品或药品的进口、经营及加工等环节相关要求,加强对进口食药物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除允许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已申报的商品用途。

四部门还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实施登记,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6-04-22880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25〕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整治不合格产品,严打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202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04-2137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沈阳市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指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广告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广告宣传中 “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误导性标注”“弱化法定提示” 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2026-04-21662

贵州省政府食药安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提升餐饮行业卫生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倡议书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全面整治餐饮行业“脏、乱、差”等突出问题,营造安全、卫生、文明、有序的餐饮消费环境,省政府食药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 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如下倡议。

2026-04-20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