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各监管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7部委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进一步发挥事故预防服务在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省应急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年度预算、年度评估等。
二、规范投保与承保
(一)强化依法投保。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规范安责险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渔业互助保险的衔接,避免重复投保。
(二)严格规范承保。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统括保单等方式跨省经营。单独承保的保险机构以及共保的主承保保险机构,均应当在被保险人所在地或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仅限于建筑施工行业按工程项目投保情形)设有地市级机构,由该地市级或其下辖机构负责出具保单并提供保险服务。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不得高于逐单保费收入(不含税)的5%。
(三)细化被保险人分类。保险机构承保安责险时,应当与投保人充分沟通,明确被保险人行业领域及细分类别(划分标准见附件),并在安责险保险单中注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指导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和保险机构按照行业领域投保和承保安责险。
三、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一)健全服务标准。省应急厅可以会同省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事故预防服务通用标准。省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参照通用标准,根据本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行业标准。
(二)明确服务主体。保险机构应当以地市级及以上机构为主体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涉及多家保险机构共同承保的,由主承保保险机构代表共保体,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由共保体成员按共保比例共同承担。
(三)保障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险机构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费规模、被保险人行业和地域分布等因素,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切实提高服务质效。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科目,独立核算、据实支出,不得预提、虚列、挤占、挪用或变相返还。鼓励保险机构逐步将高危行业领域的事故预防费用预算目标提高至上一年度实际收取保费的20%。
(四)严格服务机构遴选。承担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运行体系和管理制度、与提供被保险人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基本条件。各保险机构省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要求和基本条件规定,结合被保险人行业领域特点,制定本公司相关行业领域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资格、服务能力、人员配备等,满足事故预防服务需要。通过保险中介承保的安责险业务,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委托该保险中介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五)规范服务机构行为。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服务机构,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自主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管理。
(六)加强费用支付管理。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向服务机构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支付比例与服务进度相匹配。保险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抽检,并结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保险机构发现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服务报告的,应将相关情况报告被保险人属地设区的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七)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服务时,服务机构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明确事故隐患事项、相关依据和针对性整改措施。被保险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反馈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被保险人做好隐患整改,并及时收集整理整改情况。事故预防现场服务中排查发现且已实际开展整改的事故隐患,视同被保险人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八)拒绝服务情形。被保险人拒绝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设区的市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能配合开展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由保险机构统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
(九)做好服务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保管服务形成的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以上事故预防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年度检查对象选取情况将安责险承保理赔合规性、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列支真实性纳入检查内容。
(二)开展年度评估。省应急厅和省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相关行业领域组织行业评估的,与综合评估一并组织。相关设区的市组织市级评估的,参照省级评估方式组织开展。
(三)加大惩戒力度。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应急厅、省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结果等情况,对存在严重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保险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安责险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承接安责险新业务。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省应急厅和省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充分应用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积极推进事故预防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国家相关系统的数据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五)鼓励非高危企业投保。鼓励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其安责险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等参照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规定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