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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6-01-22 16:266370

一、背景说明

202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多式联运体系。为落实《行动方案》要求,支持海铁联运、水水中转业务发展,通过创新符合多式联运发展需要的海关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多式联运业态下海关监管货物在口岸地、换装地和主管地的物流流转效率,提供适应“一单制”“一箱制”的海关解决方案,切实降低物流成本,畅通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海关总署在总结前期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的多式联运业务模式应用,特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意义

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助于发挥多式联运业务在我国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加快形成贯通国内外市场的“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

三、措施解读

(一)关于业务范围。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为进出口海铁联运模式和水水中转模式,即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业务模式。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将在现行模式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二)关于监管货物的性质。本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制定,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属于转关监管货物。在公告范围内,海关通过对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实现对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的转关运输监管,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三)关于通关模式的选择。海关鼓励符合试点范围内的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作业模式,也支持企业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或者多程转关方式办理多式联运通关手续。

(四)关于数据传输申请及取消业务的办理。在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业务数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者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场所经营企业需要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的,应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取消手续。

(五)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除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且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的情况外,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六)关于支持灵活换装的作业。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增加、调整换装地(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向海关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通过,在新增换装地点开展换装作业。

(七)关于支持货物灵活离场。为便利境内运输企业灵活调配运力,同一多式联运分单下的集装箱货物可以分批办理离场、到货。离场信息的传输时间节点,由离场前传输调整为在离场后及时传输。

(八)关于支持货物拆、拼装作业。支持需要拆分的进出口货物,由联运经营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提(运)单或多式联运分单拆分或变更件重。支持需要拼装的出口货物通过同一多式联运申请单关联。

(九)关于多式联运货物取消出口作业。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在办结报关单撤销手续后,由联运经营人办理多式联运申请单终止手续,货物无需运回启运地。

(制作单位:口岸监管司、宁波海关、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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