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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6〕14号)

2026-03-16 10:056720

各区农业农村局,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区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动物防疫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市饲养的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动物防疫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市饲养的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通过所在区动物防疫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户和地区外,对其他饲养的羊和肉牛全面实施免疫。

(五)狂犬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标识。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区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16号)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有关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动物种类和病种制定免疫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指导有关人员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加强生物安全防护。

(四)做好免疫记录。各区要组织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队伍等人员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免疫数量、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疫苗批号、免疫操作人等)。应做好本辖区狂犬病免疫标识的制作、质量监督和发放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免疫点按要求填报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打印免疫证明。每年年初,应及时收回处理上一年度剩余标识,禁止跨年度使用标识。

(五)落实报告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统计报告疫苗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结合“牧运通”平台及时调度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监测情况,每月10日前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区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跟踪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副反应发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级监测中,对各区主要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抽测,并通报抽测结果。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区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区动物防疫部门要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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