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关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库存粮油质量状况,夯实粮食安全基础,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春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省级储备粮(油)。
二、普查内容
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我省确定的食品安全必检指标。各项指标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粮油质量标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判定。
三、有关要求
本次普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一)企业自查。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对所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油)开展一次逐货位质量检验。要规范做好质量档案、检验报告、扦样记录等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属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承储企业的普查检验结果于6月10日报送至存储地所在的市级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存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产业集团负责统一汇总所属企业的普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送至省局。
(二)市级核查。各市粮食和储备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企业上报的普查结果进行审核。对近两年各级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自查结果异常的企业,应进行重点抽核,同步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于6月30日前,将本辖区省级储备粮(油)普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局。
(三)省级抽查。省局按照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承检机构对省级储备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检机构根据省局提供的抽查单位名单(结合历年企业自查情况等统筹确定),选派专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地扦样、样品传递和检验工作,确保扦样代表性、检验结果准确性和检验过程的规范性,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省局报告。承检机构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向省局提交正式的监督检查检验分析报告。
各市、县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春季普查工作由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分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联系人:余铜童,联系电话:0551-62870970。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25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春季普查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春季普查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