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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6〕125号)

2026-04-07 16:38279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202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6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农牧发〔2026〕2号)、《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农办渔〔202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6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2个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厅饲料兽药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2个计划”;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会同厅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等工作。

(二)省兽药监察所协助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兽药产品检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风险监测以及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检验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

(三)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以及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工作;负责组织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送查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抽查计划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检打联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督抽查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兽药监察所应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厅;并分别于2026年7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加强协作配合。实施“2个计划”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联系人:厅饲料兽药处 梁东妮  028-85505091

省兽药监察所 李  军  028-85555711(传真)

吴晓岚  028-85587465

附件:   1.2026年全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2.2026年四川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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