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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0-21 00:0010270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甘肃矿区食药监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省局制定了《甘肃省食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甘肃省食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以下简称食品检查员),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7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查员是指从事食品安全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的人员。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检查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工作。


  第三条 充分利用我省市场监管系统现有机构编制资源,依托或整合各级市场监管执法、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 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建立我省各级食品检查员队伍。


  第四条 食品检查员实行按需设置、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入库调配、动态调整、科学考评的管理方式。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食品检查员按照工作职责和人员类型分为行政监督类和专业技术类。


  行政监督类食品检查员主要职责是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活动保障督查等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现场检查任务;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业技术类食品检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在行政许可、认证环节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任务;负责建立完善本领域科学检查体系和制度体系;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食品检查员可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第七条  行政监督类食品检查员原则上不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技术审评工作。专业技术类食品检查员可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食品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公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食品监管相关培训合格并具备一定的食品监管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第九条 行政监督类的食品检查员应当为具有一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市场监管人员,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经考核合格后担任。


  专业技术类的食品检查员应当为市场监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食品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食品相关专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食品检查员。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级食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予以优先认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负责制定全省食品检查员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检查员资格的认定、培训、考核、奖惩及退出机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食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本级食品检查员的认定、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检查员队伍全部纳入各级 “双随机”检查人员库,建立检查队伍统一调配使用机制,食品检查员由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审评部门在执行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任务时,负责专业技术类食品检查员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配使用下级监管部门的食品检查员开展工作;上级监管部门通过投拆举报、抽检监测等途径发现下级部门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可直接指派或调动其他地方检查员进行检查;下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上级部门派出外地或专业能力较强的食品检查员参加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培训奖惩


  第十五条 食品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应达到40学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检查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同时,检查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奖励政策规定,食品检查员发现和排除重大风险隐患,在履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行政奖励,并作为职务(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食品检查员的履职情况和考评结果是检查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公务员职务(级)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食品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或取消食品检查员资格:


  (一)连续三次不能参加派出检查任务的;


  (二)不能按期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任务不适应的;


  (五)在年度考评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六)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并被依法问责的;


  (八)有违纪行为的;


  (九)被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检查员的解除聘用,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食品检查员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费用,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相关规定。


  合同聘用制检查人员,应当参照人才市场标准确定薪酬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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