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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不得明示暗示保健食品有某种功能

   2019-11-06 1844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其中指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其中指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整治*扰电话专项行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电话营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公告》指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电话营销行为自查自纠。保健食品经营者以电话形式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

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愈功能;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电话营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电话营销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电话营销行为。重点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电话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电话营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消费者发现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电话营销行为的,可拨打12315 进行投诉。鼓励各级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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