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有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涉及的食品类别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炒货等。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注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还应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答:2008年5月20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糖果、巧克力产品包装标签标注问题的复函》中称,该会与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和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单位糖果、巧克力应属于散装计量销售的范围,可不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
答:2008年4月24日,国家质检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第一条指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此外,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作出了更新规定:“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不强制要求同时标注产地和生产者地址,除非是以下情况。其一,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其二,委托其它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征求意见稿“4.4.1.3”的规定,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用于区分口味、风味等的图示或图片,如涉及某种食品或食品配料,不属于“特别强调”。而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则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图片。虽然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尚未施行,但其意见稿已表明了新的规定方向,且新的包装用材与旧的包装用材之间有个过渡期,相关企业应当注意新规定。
答:食品生产者的地址变更后应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变更完成后,本着节约及合理使用的原则,旧包装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尽快使用完毕,且使用期限应向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答:核心就是尽可能的真实、全面,因为标签标识的本质是帮助消费者认识产品,所以真实性排在首位。其次是全面,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标准外,还应当对外包装上的广告内容、商标、图片版权、文字版权、外观专利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答:市场上很多产品为了凸显洋气或起到与进口产品混淆的作用,往往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英文、日文、韩文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且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答:不同国家对致敏物质的规定有所差异,如果企业产品需出口到其他国家,应事先查阅该国家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规定如果有以下8种致敏物质用作配料,应当加以提示。①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系);②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蟹等);③鱼类及其制品;④蛋类及其制品;⑤花生及其制品;⑥大豆及其制品;⑦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⑧坚果及果仁类制品。
答:标签合规审查主要涉及的规定或标准文件如下: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问答(修订版);④《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问答(修订版);⑤《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⑥《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3.1”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以上食品因属于高盐、高糖、高酸、高渗透压物质,正常情况下很难滋生微生物,因此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此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以及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答:①水。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②加工助剂。③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④酶助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⑤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答:不可以。《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另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文字不得小于3毫米”。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如果企业意图让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位置不明,都将违背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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