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5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无残留”生产技术的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327号)

2020-10-15 12:0010870
王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无残留”生产技术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专门设置病虫害防控、土壤养分管理、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三类科学家岗位,并将每类岗位专家组织起来成立了横向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加强绿色技术联合攻关,有力支撑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了“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聚焦主要粮食作物、大田经济作物、蔬菜、果树化肥农药减施增效重大任务,按照“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创新研究与示范”全链条一体化设计,强化化肥农药减施增效重大关键科技问题协同创新,为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关于打破条件束缚,切实畅通扶持重点农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通道,全力支持项目研发带头人
 
    2018年,为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集中清理工作。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我部按照通知精神,组织部属农业科研单位积极贯彻落实专项行动要求。下一步,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加强与您建议中提到的吴艾祥同志的沟通交流,详细了解他授权发明技术的科研价值情况,共同研究探索进一步推广应用事宜。
 
    二、关于以农业生产实际为标准,在人才认定及扶持政策的审定标准等方面制定符合实际的制度办法
 
    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面,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的任务措施,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加重视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将农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除准入类职业以外的职业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先后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评选产生了300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年稳定支持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团队培养、自主创新和出国进修等,连续支持5年,总计资金规模3亿元。通过创新培养机制、提供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每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带领20名左右的成员,在全国建立一支6000多人的学科专业布局合理、整体素质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层次农业科研人才队伍。下一步,我部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落地实施,加强宏观指导,研究细化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探索推动技能人才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技能人才提升职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关于简化办理农药(药肥)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打通服务农村农业“最后一公里”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具备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支持研发、生产生物农药,对生物农药登记减免部分试验资料,降低生物农药登记成本,加快登记进程。您建议中提到的“防治蔬菜害虫的厌氧微生物菌制剂”属农药范畴,其生产、销售、使用需取得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为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其登记和推广应用步伐。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010-59193030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 15 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配合做好202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6〕5号)要求,为加强工作配合,顺利完成任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03-18690

湖南将开展三轮1800批次农产质量抽查 重点攻坚药残问题
近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部署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抽查工作,3月至12月共分三轮完成1800批次抽检,覆盖全省14市州,重点攻坚农产品药物残留问题,强化检打联动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2026-03-11969

原创|马来西亚2026饮用水新政:天然矿泉水等3类水标准更新,出口企业速对标
马来西亚卫生部食品安全和质量司发布的《2026年食品条例(1号)(修订案)》,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更新内容如下:(1)新增天然矿泉水总溶解固体含量≥50mg/L的要求,明确天然矿泉水标签要求并修订其化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要求;(2)修订包装饮用水和机器售水的化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要求;(3)新增卫生饮用水或蒸汽残留氯(游离氯)的最低限量的不适用范围。该条例修订体现了马来西亚对不同饮用水分类精细化管理的趋势,食品伙伴网带大家进一步了解此次修订的详细内容。

2026-03-09289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6-2-14至2026-2-28)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6-2-14至2026-2-28),涉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6年 第2号|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等标准法规。

2026-02-28382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按照《宁夏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2026-01-2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