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良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盐监管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定了以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进程。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2017年12月,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此外,为落实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保障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211号)、《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4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9号公告)等文件。
二、关于加强食盐专营管理
我部作为全国盐业主管部门,近年来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盐专营管理。一是加强食盐定点企业资质审核。指导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截至目前,审核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加强食盐生产环节管理。指导地方盐业主管部门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肃查处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食盐批发环节管理。指导地方盐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销售食盐行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行为,严厉打击将非食用盐,特别是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四是指导食盐定点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1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836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设完成食盐电子追溯系统。五是指导工业盐生产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关于加强源头质量管控
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自承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以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包括食盐加碘在内的食盐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一是研究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风险管理、社会共治为原则,从食盐生产、食盐销售各环节加以管控。目前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督促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督,督促食盐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盐及食盐加碘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检验。严格按照销往地区碘盐浓度标准和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组织生产,明确标签标识,消除碘缺乏和碘过量危害。三是严格监督执法。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从事食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虚假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立即依法予以处置。四是加强监督抽检。总局印发的《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中,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检验检测项目包括食盐中的碘、氯化钠、氯化钾、重金属元素等项目。
四、关于加强监测和健康教育
我国在防治碘缺乏病过程中,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科学确定食用盐碘含量。一是发布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2012年发布实施的《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国家标准,将食用盐碘含量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人群碘营养状况,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2016年监测结果显示:全国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处于适宜水平,没有省份出现人群碘摄入过量(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300微克/升)。二是开展全国水碘分布情况调查。2019年5月公布了《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报告》和以区县为单位的全国外环境水碘含量地图,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以乡为单位的本省份外环境水碘含量分布地图,进一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三是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每年5月15日为“防治碘缺乏病日”,卫生健康委联合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系列活动,提高公众科学补碘知识,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2018年,委托中华医学会地方病学分会、中国营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制定并发布《中国居民补碘指南》,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碘营养摄入进行科学指导。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加强食盐监管,进一步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一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修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布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研究因地制宜落实食盐加碘政策的各项措施。二是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做好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合格碘盐供应。三是持续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重点地区安全合理使用碘盐的指导监督力度,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处食盐及食盐加碘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监测评估和科学研究,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感谢您对盐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70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14日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版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5-05-2184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
2025-05-21399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强化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消工字〔2023〕6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0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04-1269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废止:《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2022-02-11925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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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的通知 (吉粮盐联〔2020〕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局):为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0-05-091005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加强食盐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盐供应管理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全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7月2
2019-08-13758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2003年2月1
2019-08-06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