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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5-02-03 11:404340

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分局:

  目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严格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改革过渡期间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有序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要继续按照《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工商食〔2011〕99号)要求,遵循原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延续换证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各类表格文书,其原有格式和编号规则不变。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许可发放工作纪律。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擅自停止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地食药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加紧研发新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在新系统正常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需要进驻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行政服务大厅在工商窗口或附近安排坐席,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相关事项。工商部门对其开放内网,并提供相关支持,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应用的相关需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和工商部门协商使用内网的有关事项,安排专人使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遵守工商部门使用内网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保密。

  五、及时组织《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切实保障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

  机构改革期间,对原工商部门核发的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工商食〔2011〕99号)的规定换发。在机构改革期间,基层食药监所人员暂不到位的,仍由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食药监所人员到位后停止。同时,机构改革到位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当地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的移交情况,迅速核对相关资料,详细统计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相关表格的具体数量,及时上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统一印制。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突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间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   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配套表格印制数量统计表.doc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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