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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50号)【2012-09-19废止】

2010-07-24 02:308760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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