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10〕73号)

2010-08-12 10:3540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营养改善工作,提高居民营养质量与健康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养改善工作,是指为改善居民营养状况而开展的预防和控制营养缺乏、营养过剩和营养相关疾病等工作。

  第三条  营养改善工作应当以平衡膳食、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为中心,贯彻科学宣传、专业指导、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范围,采取综合措施,普及营养知识,倡导营养理念,改善营养状况。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公共卫生问题、人群营养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营养标准和指南,并定期发布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国营养改善工作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全国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医院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临床营养科室。

  第二章  营养监测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营养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以及营养相关疾病进行监测。

  卫生部制订、实施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营养监测方案。

  第九条  营养监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状况;

  (二)宏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

  (三)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等状况;

  (四)超重、肥胖及营养相关疾病状况;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开展营养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营养监测信息,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参与营养监测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人群营养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对存在的人群营养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营养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营养教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宣传教育,推广《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帮助居民形成符合营养要求的饮食习惯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营养的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从事营养工作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当提供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营养与健康知识。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开展营养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诊疗工作开展营养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解答患者的问题。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应当对孕产妇、儿童患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

  营养宣传教育应当科学、准确,并接受营养专业部门的指导。

  严禁用虚假和不实的营养信息误导和欺骗公众。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集体供餐单位应当结合经营业务,对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营养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章  营养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主要营养问题,确定营养指导工作重点,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面向公众,以预防营养相关疾病为目标,重点是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条  营养指导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营养知识的咨询;

  (二)营养状况的评价;

  (三)膳食搭配和摄入量的建议;

  (四)强化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选择的建议;

  (五)食物营养标签的使用;

  (六)社会及媒体的营养与健康课堂;

  (七)其他营养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

  开展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应当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营养改善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可以是综合营养改善,也可以是单项营养改善。

  第五章  营养干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问题,制订营养干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营养干预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经费、当地资源、食品供应等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应当合理搭配膳食,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改善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鼓励医疗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营养学会等单位协助或参与学校营养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改善患者饮食和营养,发挥营养干预对促进患者辅助治疗和康复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营养干预纳入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对营养食物的供给和储备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与减少急性营养不良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灾区居民进行营养干预应当优先照顾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

  结合临床需要,对救治的伤病员进行营养干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营养改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营养改善工作时,可以对营养改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或者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养缺乏:亦称“营养不足”,是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不能满足身体需要,从而影响生长、发育或生理功能的现象。营养缺乏可以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相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现。

  营养过剩:亦称“营养过度”。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超过了身体需要,导致超重、肥胖等现象。营养过剩可以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相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现。

  宏量营养素:膳食供给最多的三种产生能量的必需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人体每日需要量为数十克至数百克。

  微量营养素:除了宏量营养素之外的其他必需营养素,包括矿物质和维生素两大类。人体每日对这些营养素的需要量较少,一般以毫克或微克计。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由于摄入的蛋白质和能量不能满足身体需要而出现的营养缺乏病,多见于灾荒年代或食物短缺地区,儿童受累尤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生长迟滞,体重不足,严重消瘦或水肿。

  超重和肥胖:体重超过了“健康体重”标准为超重;严重的超重,达到了肥胖的标准,为肥胖。成年人一般用体质指数(BMI)作为判断标准,BMI≥24 kg/m2 为超重;BMI≥28 kg/m2 为肥胖。超重和肥胖都是不健康的表现。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合肥市特殊膳食食品: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随着广大群众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运动群体逐渐壮大,消费者对运动营养补充品需求逐渐增大,为帮扶食品产业发展,同时解决该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困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全市实际和产品的特性,特制定此方案。

2025-08-14274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膳食食品: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合市监〔2025〕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2025-08-14217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3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守护质量安全和强化营养品质打造校园安全“学生蛋”的提案
提出的《关于守护质量安全和强化营养品质打造校园安全“学生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08-13354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5-8-1至2025-8-8)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内容包括:标准动态: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处于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等阶段,涵盖食品营养强化剂、禽肉检测、酒类经营等多领域。法规动态:海关总署废止部分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多项管理规定意见,多地发布或征求食品安全条例、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涉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投诉举报处理、白酒质量等内容。

2025-08-08600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2号建议答复的函|关于恳请加大对赣州市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提出的《关于恳请加大对赣州市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5-07-31435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2025-7-18至2025-7-25)
食品标准法规动态回顾内容包括:标准方面,有《食品营养健康管理通用术语》等国标征求意见,还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废止等,涵盖龟苓膏、坚果设备、烘焙糖等多个领域。法规方面,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海关总署开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多地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管理办法等,还有白酒整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文件。

2025-07-25710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流质配方和增稠组件两类特医食品注册指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安全营养,提高注册效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更好满足患者临床营养需求,促进特医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07-2427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188号(医疗卫生类08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推进西藏居民膳食营养健康改善与优化工作的提案
提出的《关于推进西藏居民膳食营养健康改善与优化工作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2025-07-2157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推广提升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建议
提出的《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推广提升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2025-07-2148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2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培育壮大社区健康膳食营养站新型消费业态的建议
提出的《关于培育壮大社区健康膳食营养站新型消费业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5-07-2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