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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解读

2021-01-26 10:17636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整改工作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内容,2012年以前原省质监局曾经出台过关于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的文件,但覆盖范围和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监管工作要求。为规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订了《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订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
 
    (五)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局长令)
 
    (七)其他相关规定。
 
    二、制订本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原质检总局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133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生产领域产品监督抽查作出规定。原工商总局于2014年2月14日公布第61号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作出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原工商总局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原质检和工商分别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实体市场或网络市场)各自开展产品(商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整改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2019 年11月21 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总局令),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后处理等工作做了规定,规定整合了生产、流通领域的工作要求,作为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法规文件,于2020年开始生效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质监、工商等旧的办法、文件自动失效,过去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必须要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来依据实施:一是必须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确定省、市、县(区)等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后处理整改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二是对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规范和监督;三是对于过去制度里没有规定的,如跨区域的移送、线索转办、复查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等情形的企业信息公告等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四是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亟待理清的事项作出明确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制订本暂行规定,规范开展和监督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三、本暂行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起草过程
 
    制订本暂行规定,有利于推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贯彻实施,推进后处理整改工作有序合规开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扎实有效,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明确后处理整改工作对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被抽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包括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销售企业(含从事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明确后处理整改工作内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整改工作,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监督抽查结果,要求不合格产品企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开展检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通知、公告、通报、整改、复查、移送等。
 
    (三)明确后处理整改工作原则。后处理整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各市、省直管县(市)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各县区局负责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
 
    (四)明确后处理整改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后,不合格企业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下达整改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复查,并向企业告知复查结果。本暂行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内容作了细化,在符合总局局长令要求的前提下,对工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五)明确了公告的有关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本暂行规定做了再次强调。
 
    (六)规定了移送的内容。本暂行规定对案件线索移送和跨区域的不合格报告移送。主要解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执法稽查工作的衔接以及跨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消除。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初确定为重点工作,2020年6月份完成初稿,7月份分别在系统内发文和召开部分市县局及相关处室参加的座谈会,2020年三季度调研了部分市县局,参阅了上海等地的相关规定,形成送审稿;11月份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不同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原则,以及相关的后处理整改工作的概念等。
 
    第二章工作内容,主要内容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8号局长令)制定,为后处理整改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规定。
 
    第三章生产者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主要内容规定为生产领域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
 
    第四章销售者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主要内容规定为流通领域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其中包含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结果处置,主要结合工作需要,对在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工作中涉及线索移送、列入异常名录、统计报表等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则解释,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省局文件印发。

相关法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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