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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2020-08-27 03:248630
    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提高“江苏精品”认证有效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意义
 
    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江苏企业品牌竞争力,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围绕江苏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研究建立和推行“江苏精品”标准体系、评价机制和认证制度,推动江苏产品高端化、品牌化,打造江苏质量品牌形象。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江苏精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自愿性认证和综合性第三方评价机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优质品牌。
 
    近期,我省出台了《关于打造“江苏精品”品牌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组建了“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召开了全省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视频会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制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推进“江苏精品”认证工作相关要求,将对加强“江苏精品”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提高“江苏精品”认证供给质量,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26日省局组织成立“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后,认证监管处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并于5月底形成初稿。5月至6月,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以及省局各相关处室(局)、省质标院、认证联盟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及时给予反馈。
 
    省局法规处根据各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全面审核、修改,并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
 
    “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标准。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且通过《“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三)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要求。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江苏精品”评价通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江苏精品”评价通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依据“江苏精品”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苏精品”认证证书。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
 
    (四)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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